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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比较:传承与发展”国际研讨会会议综述

时间:2024-09-29     【转载】

 2024年9月21日,由中南大学法学院主办、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中欧法律研究与创新中心协办的“中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比较:传承与发展”国际研讨会在湖南长沙成功举办。中南大学党委副书记蒋建湘、中南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何军、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的杰出学者托马斯·马丁·约翰内斯·默勒斯(Thomas Martin Johannes Möllers)教授、明斯特大学法学院莱纳·卡尔-海因茨·舒尔茨(Reiner Karl-Heinz Schulze)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温世扬教授与冉克平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尹飞教授、湖南大学法学院屈茂辉教授与王文胜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孟强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黄忠教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孙良国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石冠彬教授、拉德堡德大学法学院安德烈·乌多·詹森(André Udo Janssen)教授、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马丁·马蒂斯(Martin Maties)教授、弗莱堡大学法学院弗兰克·路德维希·沙夫(Frank Ludwig Schäfer)教授、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罗伯特·科维斯(Robert Korves)教授、马堡大学法学院约翰内斯·迈尔(Johannes Meier)教授、明斯特地方法院法官沙夫·多罗西·英格博特·舒尔茨(Schäfer Dorothee Ingebotg Schulze)、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欧中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申柳华等国内外著名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齐聚岳麓山下,共襄盛会。

 大会分为开幕式、主旨发言、专题研讨和闭幕式四个环节。

 开幕式由中南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何军主持,蒋建湘副书记致欢迎词。开幕式隆重举行聘任王利明教授、默勒斯教授为中南大学名誉教授的聘任仪式。中南大学法学院张杰教授向在座嘉宾介绍了王利明教授、默勒斯教授的深厚学术背景与在国内与国际的学术影响力,中南大学党委副书记蒋建湘为王利明教授、默勒斯教授颁发聘书。蒋建湘副书记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王利明教授、默勒斯教授受聘为中南大学名誉教授,这为中南大学法学院与中国人民大学、奥格斯堡大学后续开展战略合作奠定坚实基础,进一步增强中南大学法学院国际国内的影响力。

 主旨发言环节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温世扬主持。王利明教授、默勒斯教授分别以“民法典打破合同僵局的中国特色与实践特色”、“中国的比例原则——德中法律比较”为题发表主旨演讲。

 王利明教授以“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引入主题,围绕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非违约方引发合同僵局的问题展开。《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确立的合同司法终止规则为化解合同僵局发挥了独特功能。该规则不同于德国法中履行不能情形下给付义务消灭规则,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关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对合同终止条件规定过于抽象的问题,可以考虑借鉴《九民纪要》第48条规定的非违约方违反诚信原则完善实体条件。

 默勒斯教授先对中南大学的盛情邀请表示衷心感谢,随后进行主旨发言。他在比较法视角下讨论了比例原则在私法领域的适用。默勒斯教授指出德国基本法不仅在公法领域要求对比例原则普遍遵守,在私法领域比例原则也有一定适用空间。他指出在中国《民法典》合同编中也有比例原则的体现。无论在中国或是德国,运用比例原则适当干预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具有必要性。

 专题研讨环节分为“中德民法典的创新与发展”、“中德民法典中的债法”、“中德民法典中的物权法与家庭法”三个单元,与会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围绕三个主题深入交流探讨。

 第一单元“中德民法典的创新与发展”

 第一单元“中德民法典的创新与发展”由湖南大学法学院屈茂辉教授主持,湖南大学法学院王文胜教授、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欧中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江苏大学特聘教授申柳华、中南大学法学院陈范宏副教授担任与谈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发言主题为“土地使用权——溯源、演进与展望”。尹飞教授首先对我国法中土地使用权的内涵进行解读,指出中国民法中土地使用权与欧陆民法中的土地使用权相比,独特性在于具有处分权能。然后回顾了我国土地使用权物权属性逐渐明晰、取得方式市场化、客体范围不断扩张等方面的实践发展历程。在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民法典》中土地使用权也实现了突破与创新,体现出不同于德国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的诸多特色。最后,尹飞教授提出我国可以新设自然资源所有权概念,允许各种自然资源通过市场进行合理配置。

 明斯特大学法学院莱纳·卡尔-海因茨·舒尔茨教授以“德国债法的新概念和新结构——向数字时代过渡的民法典”为题进行发言。莱纳·卡尔-海因茨·舒尔茨教授首先抛出民法在数字时代转型过程中扮演何种角色的问题。在他看来,欧洲数字内容指令与商品销售指令“双指令”融入《德国民法典》,引发了《德国民法典》在系统架构的革新、法律术语的扩展关键性变革。接着,他专门举例介绍了合同法领域为适应数字时代的需要而发生实质性转变的创新规则。最后他强调,对于数字时代的来临,世界各国的民法典均有必要作出相应改变

 拉德堡德大学法学院安德烈·乌多·詹森教授发言题目是“中国民法典的比较法视角”。他认为中国民法典在体系结构和价值理念上对欧洲法律传统多有借鉴,同时又独具中国特色。尤其体现在基于政治性考量,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自治施以控制。因此,中国民法典虽与欧洲民法有相似之处,但并非欧洲法律体系的复制品。

 中南大学法学院许中缘教授以“中国民法典从自治法到治理法定位转变及其影响”为发言主题。许中缘教授指出,中国民法典继受了德国民法典的潘德克吞立法体例,但中国民法典具有鲜明的特色,主要体现在四方面:在立法目的上,在保障私人权益之外致力于限制公权力;在编纂模式上,从交易法向组织法迈进;在权利保护过程中,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确立了综合权利保护体系;在价值理念上,改变传统民法典秉持的价值中立立场,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于此种情形,中国民法典表现出交易法和治理法兼备的属性,由此,有必要在建构法教义学的基础上构建功能主义方法论,适应民法典的治理功能的实现。上述发言回应了安德烈·乌多·詹森教授对中国民法典限制私人自治与民法中价值导向的正当性疑问。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黄忠教授以“中国民法典的基础性地位及其效应”为发言主题。黄忠教授的核心观点为中国民法典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地位具有根本法属性。这并不会挑战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反而有助于实现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立法目的。他进一步指出在确立民法典具有根本法属性之后,一方面应对制定、适用与民法典不一致的特别规定持谨慎态度,另一方面应当将民法典作为合宪性审查依据。

 与谈环节中,王文胜教授表示五位教授的发言相互呼应,呈现出思维碰撞与智慧交锋。尤其是莱纳·卡尔-海因茨·舒尔茨教授的发言引发了自己对中国民法典如何回应数字时代的思考。他认为两国民法典在回应方式和驱动力上具有不同。此外,对于许中缘教授提出的我国民法解释学应当具有独特品格,以功能主义释意作为基本解释规则的观点,希望聆听默勒斯教授的见解。申柳华教授指出,该主题指出德国与中国民法典在民法典的传承又独具创新之处,学术交锋有助于加强中国与德国、荷兰学者对中国民法典的认识。此外,同时对中德两国开展更多学术交流活动的未来进行了规划。陈范宏副教授肯定了莱纳·卡尔-海因茨·舒尔茨教授和安德烈·乌多·詹森教授关于中国民法典独具特色的研究结论,民法研究社群对民法典背后精义的认识貌似不够,这导致法典化理论的深刻变革对制度解释与适用的传导作用被严重削弱,民法学研究范式转向解释论后仍亦步亦趋于欧陆学说。因此,许中缘教授提出的“从自治法走向治理法”这一法典功能转捩理论与黄忠教授阐释的民法典“基础法”地位的深刻内容,承载了学界关于全新民法典观念革新与重塑的期许。本单元的最后,主持人屈茂辉教授邀请默勒斯教授对许中缘教授提出构建功能主义方法论的观点进行回应。默勒斯教授认为在日新月异的当今时代,动态解释法律十分必要。运用功能主义释义法能够让民法典保持开放、演进新知。

 第二单元“中德民法典中的债法”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中德民法典中的债法”,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黄忠教授担任主持人,《贵州社会科学》副主编李桃、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李潇洋副教授、中南大学谢冰清副教授担任与谈人。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孟强教授发言的主题为“中德民法格式条款效力的比较研究”。他发言的内容分为中德民法格式条款规范概览、构成要素比较、异常条款及其效力比较三部分内容。首先,他详细介绍了中德两国民法中有关格式条款规定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其次,在构成要素方面,他提出,“重复使用”要素是中德两国民法学界都认为较难判断的一个要素,中国的《合同编通则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德国民法典》,根据经营者和非经营者两种不同的情况来分别规定。最后,孟强教授强调了《民法典》中的异常条款与德国法下的不寻常条款不同,异常条款的“异常”程度未超过合理限度时,并不导致条款绝对无效。

 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马丁·马蒂斯教授发言的主题为“《德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后风险分配的原则”。他先后提到了合同履行后分配风险应当遵循的可控性原则、平等原则、先进性原则、经济效率原则、社会保护原则、自决原则、保护合理预期原则、比例原则。他认为,这些原则在进行目的解释和制定新法上均能发挥作用。

 弗莱堡大学法学院弗兰克·路德维希·沙夫教授以“中德私法中的无因管理”为发言主题。他从中德两国民法中无因管理制度的发展概况、外部体系、内部体系、适用原则和发展前景几个方面展开,体系性地介绍了两国对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梳理了中德两国无因管理规则存在的个性和共性,并就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侵权法的关系提出自己的看法。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孙良国教授发言的主题为“替代交易损害赔偿的适用”。他首先指出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比较模糊、缺少计算规则的问题。《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条第二款明确将替代交易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优先计算方法予以规定,但该条款缺乏对完整适用要件的规定。替代交易规则有如下四个适用要件:非违约方已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替代交易是原合同的替代、替代交易是合理的、替代交易的决定合乎善意。目前学界对于替代交易的决定合乎善意是否作为要件之一有争议,孙良国教授认为虽然该要件并无明文规定,但有存在的必要性。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石冠彬教授以“论买卖合同失败后的标的物返还——以中德法的比较为视角”为题进行发言。他首先论述了请求权的权利属性,在德国民法典中,这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在中国民法典中具有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的双重性质,如果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则可能不适用诉讼时效。随后,他提到了善意第三人保护对于返还请求权行使限制的问题。他认为应当借鉴德国法,在标的物返还时优先考虑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在第二单元的与谈环节,与谈人结合自己所从事的领域,对发言人的话题提出了新的观点。李桃副主编表示,这次的研讨会非常精彩,也诚挚邀请各位专家学者建立一个稳定的交流平台,展现更多优秀的研究成果。李潇洋副教授认为,风险分配的方法之所以有意义,是因为它能区分双方各自的领域和中间领域。马丁教授的发言把风险分配这一制度论述得非常清晰。谢冰清副教授结合自己所研究的领域对各位学者的发言依次进行了与谈,她认为各位学者的报告都体现出前沿的学术视角和深厚的学术造诣,期待后续能有更多的交流。

 第三单元

 “中德民法中的物权法与家庭法”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中德民法中的物权法与家庭法”,由湖南大学法学院王文胜教授主持,江苏大学青年特聘教授刘志阳、《杭州师范大学学报》副主编朱海龙、长沙学院法学院何坦副教授担任与谈人。

 明斯特地方法院法官沙夫·多罗西·英格博·舒尔茨发言的主题是“德国家庭法的现实挑战:收养和代孕”。她提到,代孕现象在德国及众多欧洲国家虽非全面禁止,但医疗协助及代孕安排均被视为违法。其中关键的问题是关于代孕协议法律效力的讨论,包括与代孕机构、代孕母亲及生殖诊所的合同关系,以及这些协议如何影响儿童法律地位的确定。她指出无论代孕母亲是否与孩子存在基因联系,均被视为法律上的母亲,而意定父母需通过收养程序方可获得法定父母身份。鉴于代孕现象的普遍性及明确代孕儿童法律地位的重要性,她认为德国家庭法需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充分保障方面。

 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罗伯特·科维斯教授发言的主题为“担保财产的侵权”。他聚焦于损害担保财产的问题,比较了中德两国法律中涉及此问题的相关规定。他首先分析了担保财产受损时对担保人和担保权人的利益影响。随后探讨了向责任人索赔时,同处于债权人地位的担保人与担保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德国理论界有三种观点:部分债权关系、连带债权关系和共同债权关系。尽管德国主流观点倾向于共同债权关系,但罗伯特·科维斯教授认为,担保人和担保权人之间的关系更类似于共有物所有人的关系,故连带债权关系说更适当。

 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以“论《民法典》视野下夫妻之间物权变动的体系构造”为发言主题。他首先提到,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德国采用的是增益共同制,而中国民法典采用的是共同财产制。前者可以直接保护交易安全,后者则通过联动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的制度设计来保护交易安全。他指出,婚姻法和物权法不能背道相驰,因此夫妻之间的物权变动规则应当在婚姻保护和交易安全之间达致平衡。他认为夫妻财产制的契约仍属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实质是夫妻财产制契约的限定共同制类型。对于夫妻之间较大价值财产的赠与行为,相当于德国法中的“目的赠与”。离婚财产分配协议则应当遵循基本的物权变动规则,虽然经离婚登记后协议对双方产生拘束力,但并不会自动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马堡大学法学院约翰内斯·迈尔教授发言的主题是“中德民法中的无权代理理论”。他首先指出现实中特别是有第三方交易时无权代理广泛存在。由于无权代理的定义过于宽泛,导致法院存在滥用无权代理制度的问题。约翰内斯·迈尔教授指出以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愿作为核心特征有局限性。并提及无权代理对其他法律权利的排斥效应。最后,他认为中国《民法典》中的无因管理规则与德国法相似,但中国无因管理制度更为完善,特别是专门规定了对见义勇为人的补偿规则。

 第三单元的与谈环节中,江苏大学青年特聘教授刘志阳主要针对罗伯特·科维斯教授和约翰内斯·迈尔教授的发言进行与谈。对于科维斯教授的发言,刘志阳教授主要结合拆迁人对负有抵押的房屋被拆迁时如何损害赔偿对科维斯教授关注的担保资产侵权问题深入探讨。对于迈尔教授的发言,刘志阳教授指出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有一定联系,但要注意有偿合同受托人的费用请求权和无因管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的区分。朱海龙副主编就沙夫·多罗西·英格博·舒尔茨法官发言中的代孕问题表达自己的见解,并延伸至对同性婚姻的探讨。何坦副教授主要针对代孕引发的亲子关系确认问题分享了中德两国的学理观点和实践做法。各位发言人对与谈人给予的评论表示感谢,并希望在会后继续交流。

 中南大学法学院许中缘院长对本次研讨会作闭幕式讲话。他指出,德国的法典文明对中国民法典产生了深刻影响,而中国从特殊国情、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发,制定了中国特色的民法典。虽然中德两国在文化传统、政治理念方面有所差异,但法治道路建设过程中遇到一些共通性问题,促使两国学者在交流中互鉴,在互鉴中创新。他表示,本次国际研讨会是一个增进友谊、汇聚智慧的舞台,取得了丰硕的研讨成果。由衷感谢各位参会的专家、学者共同成就了本次精彩纷呈的学术盛宴。同时对王利明教授、默勒斯教授、舒尔茨教授和申柳华教授加入中南大学法学院特别表达了感谢,各位教授的加入为中南大学法学院的发展注入新动力,也欢迎更多杰出学者来中南大学讲学。

 本次大会中,多位专家、学者就中国民法典对大陆民法典乃至世界民法典编纂史的重要意义与突出贡献进行广泛而深刻的沟通交流。与会国外学者对中国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与实践特色,尤其在公私法交融的背景下实现私权保护与创新制度具有更为深刻的认识。此次会议为促进欧洲各国深入理解中国民法典以及中欧法典文明交流互鉴发挥了重要作用。(杨俊 蒋佳璇 彭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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